抗震管理条例全文
1、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2、第二十二条
3、推进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实现应评尽评,落实全市城乡新建建设工程不低于七度抗震设防要求。
4、第二十五条
5、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7、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9、(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10、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11、抗震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第二章 大坝建设
13、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4、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15、抗震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强调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抗震工作原则和方针。
16、《条例》明确全省建设工程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七度进行抗震设防。
17、(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18、第二十七条
19、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0、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1、第五章 罚则
22、(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23、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24、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5、第十三条
26、第二十九条
27、值得注意的是,抗震设计不仅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材料和构造设计,更重要的是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抗震设计规范,确保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和施工质量,才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从而在地震时保障人身安全。
28、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29、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0、通过互联网平台投诉。您可以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如微博、微信等,发布投诉信息,引起公众关注和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采取行动。
抗震管理条例全文
31、投诉前可以收集证据并保留好相关文件证明,以便更好地支持举报和投诉,维护公共安全和建筑质量。
3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34、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35、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诉流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6、第三十一条
37、抗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38、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39、尽管在建筑工程中,抗震支吊架已开始强制使用,但是很多工程朋友对此还比较陌生,因为一直以来在设计中很少考虑抗震,抗震支吊架也较少用过。但是今后情况不一样了。
40、第十九条
41、此外,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比如大型公共建筑、桥梁、水坝等,还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抗震设计和检测,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和防震能力。
42、第十一条
43、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4、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45、第三十条
46、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震灾区经济和社会的恢复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条例由国务院令第744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7、第二十八条
48、如果您认为有人违反了抗震管理条例,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投诉:
49、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建筑物按照地震烈度划分为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的建筑物都有不同的抗震要求。其中,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最低抗震设防烈度标准为地震烈度为6度。
50、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51、第三十三条
52、没有设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54、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55、(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56、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57、第十六条
58、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5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60、第二十六条
抗震管理条例全文
61、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63、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64、第二十条
65、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66、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67、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68、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69、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70、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71、第二十四条
72、第二十三条
73、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74、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投诉,都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资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也需要保持理性和客观,不要进行恶意举报或过度炒作。
75、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76、第六章 附则
77、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78、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9、第四章 险坝处理
80、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8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82、向行业协会投诉。一些行业协会可能会接受投诉,并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企业或个人违反了抗震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83、第十四条
84、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85、《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再次明确“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强制性。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起到强大的监管作用。
86、第一章 总则
87、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88、中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在中国国内,所有建设工程都要进行抗震设计。具体要求取决于建筑物的性质、等级以及地区的地震烈度等因素。
89、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90、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抗震管理条例全文
91、第二十一条
92、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93、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94、(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95、第三十四条
9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97、第十二条
98、第十八条
99、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0、具体投诉方式包括口头投诉、书面投诉或者网上投诉等,详见国家相关网站或咨询当地建设等管理部门。
10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102、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103、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104、第三十二条
105、重点内容:
106、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107、第三章 大坝管理
108、第十七条
109、根据《抗震管理条例》,在抗震设防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110、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1、第十五条
112、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113、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个也不能少,改造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
11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向当地政府部门举报。您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提交书面或口头举报,说明违反条例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政府部门会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11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1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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