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1、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
4、(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8、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便利和影响干预、插手财务活动、工程项目、招生考试、干部人事等工作,不得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不得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9、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0、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1、(一)改组;
12、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13、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14、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15、(二)解散。
16、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7、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8、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9、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20、(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1、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严禁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的出现。
22、(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3、(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24、严守组织纪律,不得违反组织程序,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汇报,目无组织、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得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得搞家长制、一言堂、独断专行;
25、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6、(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7、(一)警告;
28、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9、对个人而言,违反廉洁纪律的危害性是巨大的。
30、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31、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2、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3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4、(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5、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6、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37、廉洁自律条例是规范公共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行为的法规文件,其基本内容包括:
38、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39、坚持廉洁自律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0、(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1、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42、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3、(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44、条例全文
45、(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6、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47、公务员应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履行工作职责。
48、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49、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50、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5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52、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5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54、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
55、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56、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57、(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58、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59、第一编 总则
60、(三)撤销党内职务;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61、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62、(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63、违反廉洁纪律危害性很大,不要去做违反廉洁纪律的事情。一旦违反廉洁纪律要受到相关的纪律检查部门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轻则警告,重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遵守廉洁纪律是为人处事的准则,也是对所有人的警醒。
64、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65、八、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关心干部职工疾苦,处理好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66、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67、(二)严重警告;
68、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69、(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70、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71、一是诫勉谈话,警示违反廉洁的严重性,告诫要严格执行廉洁纪律各项规定。
72、坚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73、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74、(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7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76、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77、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78、实施时间
79、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0、(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81、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83、发文机关
84、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
85、(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86、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87、(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88、主要有:
89、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90、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91、法律依据
92、(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93、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94、严守廉洁纪律,不得违规配备公车、超标准接待、公款旅游和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用公款相互吃请、送礼、娱乐,不得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得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95、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96、年10月1日
97、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98、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99、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00、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101、(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102、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03、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04、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不得工作时间参与打牌、炒股、玩游戏、上网聊天、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工作日饮酒,不得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得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105、(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106、(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07、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108、廉洁从政。
109、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10、二是通报批评,有的通报批评还附带逞罚措施。
111、九、每个党员干部要尽职尽责,率先垂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12、公务员应当守法从政,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收受贿赂,不参与“吃空饷”等违法行为。
113、基本信息
114、(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115、(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116、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17、(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118、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19、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120、(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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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五)开除党籍。
122、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123、(四)留党察看;
124、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25、(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126、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2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12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解读
129、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130、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31、(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32、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3]
13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34、中共中央
135、廉洁用权。
136、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7、(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138、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39、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140、严守生活纪律,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4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42、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143、(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44、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145、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共计十一章,一百四十二条。
146、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住房、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147、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48、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49、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150、(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151、严守政治纪律,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得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152、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153、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154、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15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条例全文
156、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57、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58、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59、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60、修订历史
161、(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62、(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163、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64、三是降级降职。四是开除党籍和公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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