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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精选好句62句

半聋半哑半糊涂 发表于:2024-06-09 点击:63

1、第十五条经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10日内送达;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第八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3、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4、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6、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令发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6号令)。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总则、保健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等8部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卫生管理办法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不一致,以该办法为准。

8、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9、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新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10、年3月15日

11、《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令发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6号令)。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1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13、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卫生管理办法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不一致,以该办法为准。

15、《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分为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全书系列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分册,对目前保健食品领域的法规框架进行了梳理,并汇集整理了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主要监管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是行政监管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必备参考书。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7、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18、“国食健字”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产品标签上除了“国食健字”和蓝帽子的标志以外,一定要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含量,同时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到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因此大家一定要在购买之前询问商家国食健字的审核编号,去查询一下确实是通过审批的产品再进行购买,查询时也要注意,你查出来的批号是否是商家所卖产品,避免有些商家拿别人的批号为自己开路。

19、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20、具体内容包括总则、保健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等8部分。

21、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22、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法》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2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4、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25、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6、卫生部。

2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之后,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在2005年7月1日就颁布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那么所有的卫食健字保健品都是2004年之前批的,按照这样的条款,是否就意味着所有的卫食健字都已过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称,该条款只针对国食健字的保健品,对卫食健字的不适用。

28、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29、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30、年6月1日

31、第十二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2、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33、第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34、正文第一章总则

35、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6、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37、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38、保健品行业有以下法律和规定:

39、《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40、那么,“卫食健字”保健品批文食品应该如何管理,是否有效期也是五年,却至今没有个明确的说法。

4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4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43、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44、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45、目前还没有相关条文对于卫食健字的批文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之所以五年就要重新评审,是为从源头上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终身制”,保健食品“身份”不再一劳永逸,这也是保证保健食品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

46、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47、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48、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49、有效期是5年。

50、《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5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20041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12、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

52、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53、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6、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7、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54、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55、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56、《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57、第一节一般规定

58、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59、《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以上法规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还有很多,可在中国上查询。

60、第十四条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变更申请延长10日。

6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2、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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